按照《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用我们通俗的话说来说就是如果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企业已经倒闭,相关注册商标就可能沦为“无主商标”,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僵尸商标”。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会产生20万~25万件“僵尸商标”。

本文办小二就跟大家来谈谈当商标注册申请因为遭遇“僵尸商标”而被驳回时,该如何应对?

截至2016年9月底,全国商标申请量累计约为2100多万件,其中,有效注册商标量为1177万件;而据业内人士估算,目前,我国商标闲置率已从10年前的不足5%上升至30%以上。照此计算,现在,全国闲置的注册商标多达340多万件,而这些闲置商标中,有的已彻底沦为“僵尸商标”了。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无法判断相关注册商标是否已为“无主商标”,所以他们只要看到该商标在10年有效期限内或在续展期内,就将其视为有效商标,并可能引证这些实际上已是“无主商标”,驳回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面对这种情况,商标申请人在接到驳回文件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凭借手里所掌握的该注册商标已成为“无主商标”的证据,提出复审及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事实上,为解决上述问题,在行政审批程序上已设置了一种救济途径。接下来,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驳回复审”和“撤销三年不使用”这两种行政审批程序。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而“撤销三年不使用”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较为有效的做法是: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应首先求证作为引证的注册商标是否注册满三年,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等情况。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之后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当然,被驳回的商标申请想要“重获生机”还是比较难的。实际操作中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并要进行一系列的专业性分析判断。但只有这样,才能破除“僵尸商标”的阻碍,才能激活和释放出更多的有效商标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