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知识产权那点事

导读

2017年初,南京、苏州、武汉、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先后挂牌成立,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最高院先后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性文件,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体系比较纷繁复杂,今天,小编为大家做了梳理,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便利。

常见的知识产权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小编这里整理的是民事诉讼部分,这里涉及的是一审管辖法院,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中会告知当事人二审法院的嘛。本文涉及的仅为级别管辖。

本文寻找管辖法院方法:先看完“1.总体规则及法律渊源”,再在“2.具体标准”中寻找相应省市。

1. 总体规则及法律渊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最高院可以确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就留了一个口子:最高院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分别规定:

* 商标、著作权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适当情况下,可由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当情况下,可由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后,最高院在《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所以,总体原则就是:标的额特别高的由高院管辖,标的比较低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其余都由中院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和标的额的具体标准则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

[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于该规定没有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排除在“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之外,因此,对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没有统一的规定,小编会将能查到的信息写入本文。

201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审级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因此,在北京、上海、广州,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代替中级法院的角色,管辖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2017年初,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省内相关城市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因此,这3个省的知识产权管辖又与其他省市有所不同。

2.具体标准

由于北京、上海、广州设有知识产权法院,其管辖标准与其他省市略有不同,小编分开为大家讲述。

在有知识产权法院的直辖市、市,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若案件发生在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一般由其他基层法院跨区管辖。

此外,由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于最高院上述《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后,除了上海明文规定标的额特别高的案件由上海高院管辖外,根据法条理解,北京高院、广东高院不再管辖北京市、广州市辖区内标的额特别高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2.1 北京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除此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论标的额多少,由以下基层法院管辖:

(一)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东城区及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城区及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丰台区及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石景山区及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五)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六)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 2016年底,相关报道曾指出,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正在探索京津翼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北京相关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但目前还未出台正式的规定。

2.2 上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此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论标的额多少,由以下基层法院管辖:

(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二)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四)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五)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六)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3 广州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广州市辖区及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二)广州市辖区及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三)广州市辖区及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小编没有找到广州市基层法院跨区管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规定,但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基层法院可以管辖除上述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萝岗区、南沙区、黄浦区、荔湾区、花都区人民法院

2.4 广东省(除广州市外)

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均设立在直辖市,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在地级市,因此,广东省在知识产权管辖方面充满了例外中的例外,接下来,就继续讲一讲广东省:

2.4.1 深圳市

先确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只考虑标的额,不考虑案件类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是广东省内唯一拥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第一审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其他市的上述案件均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时考虑案件类型和标的额):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四)诉讼标的额超过辖区内基层法院法定管辖数额,且未到达高级人民法院法定管辖数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五)发生在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那么,深圳市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呢?

深圳市以下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龙岗区、宝案区、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是: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 2017年1月1日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所有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均需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

2.4.2 广东省(除广州市、深圳市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各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只考虑标的额,不考虑案件类型。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新城知识产权法庭跨区管辖全市5个区、

江门市蓬江区、新会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此外,汕头市金平区、江门市江海区、东莞市第二、东莞市第三、清远市清城区、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肇庆市端州区、江阳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也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但小编未查到具体的标的额限制。

既不属于广东高院管辖,也不属于上述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广东省其他地级市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5 江苏省

最高院于2017年初发布了《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这4个知识产权法庭为相应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分别以相应中院原来的知识产权庭为基础组建,目前都已经挂牌成立,开始运作。

总体原则:特定类型及标的额300万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由苏州或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其余的案件由各地中院或基层法院管辖。

苏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

(一)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

(一)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各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是:

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区域为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

苏州市吴江区、常熟市、太仓市、张家港市、昆山市、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受理除上述(一)类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其中,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江北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浦口区、六合区上述知识产权案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崇安区、北塘区、惠山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受理无锡市锡山区、南长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案件除外)。

常州市天宁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进区、钟楼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海安县、启东市、如皋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丹阳市人民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高邮市、仪征市人民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大丰市人民法院,

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受理除上述(一)类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另外,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也是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辖区内除上述(一)类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除上述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各地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均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6 湖北省

总体原则:湖北省辖区内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武汉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其余的案件由各地中院或基层法院管辖。

武汉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

(一)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发生在武汉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湖北省有三个基层法院具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即上面提到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其管辖范围是:

(1)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标的额300万元以下

(2)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标的额100万以下

(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标的额100万以下

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湖北省内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7 四川省

总体原则:四川省辖区内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成都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其余的案件由各地中院或基层法院管辖。

成都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

(一)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锦江区、郫县,泸州市江阳区和绵阳市高新区管辖辖区内争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内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